作者chucklee (..)
看板Tech_Job
標題Re: [討論] 薪資保密協議~~到底是在幹啥小?犯法?
時間Sat May 17 07:54:52 2014
※ 引述《awaeleven (在植樹節植牙)》之銘言: : 來吧~勞委會的附檔。 : 17215號函。原檔為pdf : 我截圖 : http://ppt.cc/vY9A :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,電資工會又來了~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,得到的官方見解是「
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,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。」 勞動部的理由為,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,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,而
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,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;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,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。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:「
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。」 請在發出諸如「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,干保密條款屁事」、「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,不爽不要簽,哪有協商」、「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,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,還要附證明勒」、 「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,怎麼就沒保密」之類的吐槽之餘,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。 首先,
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(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)?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,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,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,但是,
法律沒有說不可以。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,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。 接著,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?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,
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?
不一定,即使簽定契約,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,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。就像大家所熟知的,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。 那麼,如果出現爭議,或者真的違反契約,
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算? 如果雙方合解,就是
合解書說了算(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合解書,可能 又不算了);但是不合解的話,就要民事法院見,這時候就是
法官說了算 -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,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。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,要求巨額違約金,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,我們從判決書[1]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: 1.
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: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、勞工沒有磋商機會、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,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。 2.
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: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,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。 二審判決結果是,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,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。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,
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約(包含勞動契約、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)。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,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,也請記得
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算-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。 下結論(胡忠信再度上身)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,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
不違法,但是
違約。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,或者法院見。 但是,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,就算公佈薪水,
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,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。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,公司也
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-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。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,而且會黑到發亮,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,
公 佈薪水的時候,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! [參考資料] 1.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,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。 -- 電資工會粉絲團,歡迎一起關注科技業勞工權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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