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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姓夫妻被控趁母親病重時,將母親的房屋變更登記到楊妻名下。最高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兩人各8月徒刑定讞。
根據判決書指出,楊男的母親自民國99年4月8日住院起,已無法言語,不能清楚表達意見。楊姓夫妻被控認為有機可乘,由楊男取得母親的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後,於99年5月21日與妻子辦理變更登記,將楊母位於台北市房屋登記在楊妻名下。
楊姓夫妻於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,辯稱母親曾說要把位於台北市的房屋送給他們的孫子,但因楊男及女兒都有卡債,所以暫時登記在楊妻名下。
法院一審不採信楊姓夫妻的辯詞,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兩人各8月徒刑,楊姓夫妻提起上訴。
二審依相關證人證詞認為,楊母入院後已難清楚表達個人意見,不可能在住院期間授權被告兩人變更房屋的稅籍資料,被告兩人身為長子、長媳,竟不思為弟、妹表率,傷害家人間的感情,駁回上訴。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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